禁止在一切正式公开场合使用。”
“第九条,钱法一体。市面上所有交易,官府赋税,统一使用大明制式银元、明元。原有之金银判、丁银、豆板银、各类藩铸恶钱,限期三年至大明帝国银行东倭分行按公示牌价兑换大明银钱,逾期不得流通,私藏、使用者,一经查获,钱没官,人杖责。”
“第十条,战争赔款。倭国此次挑起战端,悍然抗拒王师,致使天朝耗费巨额粮饷,将士多有伤亡。经大都督府核定,倭国需赔偿大明军费、抚恤及各项损失共计五千万银元。此款由各藩分摊,分三年偿清,每年秋季解送都司银库,不得延误。”
“第十一条,兵役义务。东倭都司需即刻征调精壮兵源十万,编为‘开拓营’,随大明王师南下,征讨南洋不臣之国,以赎前愆。
此后,都司每年需提供精壮兵员三万,供大明朝廷调遣,或戍边,或征伐,兵员之家,可酌情减免部分赋税。”
……
王英卓甚是“体贴”,不仅让人当场宣读,还早命人将印制好的条款文本,分发到每一位大名手中。
纸张是上好的宣纸,质地柔韧,墨迹乌黑发亮,印制工整,可握在众大名手里,却沉甸甸的如同烧红的烙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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